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1360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燕,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广州佰钠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锡润。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佰钠美容仪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陈亦雨书记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