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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河汇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初513号
案件名称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康河汇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商派软件有限公司;北京康河汇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3民初513号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86幢12层办公室1202室。

法定代表人:裴大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河汇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106号2号楼10层1024。

法定代表人:李建顺。

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简称商派公司)与被告北京康河汇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河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商派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康河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商派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商派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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