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699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峰,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芳,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极致冰点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花市大街88、90、92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极致冰点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5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