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6944号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刘鼎照,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筷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王吉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平,男。
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筷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另案起诉实际经营者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振鼎鸡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贞法官助理 余熠书 记 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