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毕文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1180号
案件名称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毕文棚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毕文棚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14民初11180号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1020号(1020HULLSTREET,BALTIMORE,MD21230,UNITEDSTATESOFAMERICA)。

法定代表人:JohnH.Carriero,品牌保护高级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文棚,男,199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德阿镆公司)与被告毕文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安德阿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毕文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安德阿镆公司注册商标情况1.第4974744号“”商标,注册人安德阿镆公司,核准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运动包、旅行包、帆布行李袋等,注册有效期2011年3月28日至2021年3月27日,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31年3月27日。

2.第4974746号“”商标,注册人安德阿镆公司,核准使用在第18类商品上,包括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运动包、旅行包、帆布行李袋等,注册有效期2019年5月28日至2029年5月27日。

安德阿镆公司为证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提交了百度百科、官网截图、电影宣传截图、杂志宣传照片及参考判决等证据。

毕文棚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情况安德阿镆公司委托代理人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公证云”平台进行取证,2020年11月25日该公证处作出(2020)粤广南粤第25786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后附的照片显示,2020年11月4日,拼多多平台名为“包包匠人”的店铺销售了其中一款名称为“Under安德UA男女运动休闲健身书包双肩包背包出差旅行包Armour”的商品,产品介绍页面可以看到“”标识,该商品单独购买60元,发起拼单55元,已拼834件。

安德阿镆公司以60元价格购买上述商品。

2020年11月5日,安德阿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收到上述订单的快递包裹,并由公证人员对快递包裹内装物品进行拍照、封存。

安德阿镆公司将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作为本案被诉侵权商品提交。

经拼多多平台披露,网店“包包匠人”入驻人为本案被告毕文棚。

庭审中,安德阿镆公司确认涉案销售链接已删除。

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情况及侵权比对意见庭审中,原告提交公证物1个。

快递单号是78157031700759,寄件人是毕文棚,联系方式是138××××4099,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拆开后有一个黑色的背包和一个标有“”的透明塑料包装袋。

黑色背包的正面印有“”;

背包的拉链头上标注有“”,吊牌、内侧洗水标标注有“”标识。

原告的对比意见: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第4974744号和第4974746号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

四、有关赔偿的事实1.原告安德阿镆公司主张依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本案赔偿数额;

2.合理维权开支:购买侵权商品费用60元,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2000元(无票据);

3.另查明,毕文棚在拼多多平台经营的“包包匠人”店铺已拼3653件,953人关注。

五、原告安德阿镆公司的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停止一切侵害原告第4974744号、第49747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因销售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安德阿镆公司享有第4974744号、第49747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该两项商标尚在保护期限内,应受法律保护。

毕文棚在拼多多经营“包包匠人”网店销售背包,在商品、商品包装袋、吊牌及内侧等位置突出使用“”、“”图样,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而且被诉标识亦使用在第18类包的商品上,可以进行侵权比对。

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第4974744号和第4974746号注册商标分别构成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被诉侵权商品属于侵害安德阿镆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毕文棚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销售侵害第4974744号、第497474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毕文棚已删除涉案链接、被控侵权产品已经下架,本案亦无证据证明毕文棚仍在继续实施其他销售行为,对安德阿镆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请,本院不再予以调处。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鉴于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毕文棚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情节、毕文棚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以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合理维权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5000元。

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超出该数额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毕文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二、驳回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被告毕文棚负担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毕文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