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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刘荣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13176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刘荣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刘荣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176号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安锡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绮宁,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荣周,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枝,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公司)与被告刘荣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中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沈绮宁,刘荣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传枝,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瑞到庭参加诉讼。

中邦公司当庭申请撤回对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现中邦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中邦公司以与刘荣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莉法官助理  宋雨露书 记 员  宋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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