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265号原告:唐光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到庭)被告:深圳市兰凌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红社区华强北路4001号华新村22栋203(3单元203-6)。
法定代表人:赵伟海。
(未到庭)被告:福鼎市太姥山米尔电子厂,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太姥山镇玉池北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谷素馨。
(未到庭)被告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
(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男,1985年6月25日出生,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务,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唐光华与被告深圳市兰凌天科技有限公司、福鼎市太姥山米尔电子厂、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唐光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以新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在庭审过程中,唐光华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光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光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唐光华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