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291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来,福建知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淑萍,女,197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青,湖南悦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淑萍、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同年8月2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