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4703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F,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颖,女,199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恒,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