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知民初26号原告: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暴马丁香西侧735号。
       法定代表人:张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东,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亮,新疆柏坤亚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佳和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山街道办事处胶河路北端。
       法定代表人:徐爱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强,男,199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风发,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山东省胶南市。
       原告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达公司)与被告山东佳和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和利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亿能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亮,被告佳和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强、王风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亿能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存在侵犯原告CN201120037260.8号“移动式浴羊池”专利权利要求1和4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包括合理开支2万元)。
事实和理由:CN201120037260.8号“移动式浴羊池”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2011年2月12日,授权日是:2011年8月24日,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为:“1.一种移动式浴羊池,包括其底面下装有行走轮的池体,其特征是:池体外缘内设置着一呈U形且顶面敞开的洗浴通道,洗浴通道的下部设置着污水排放管,洗浴通道的横截面呈矩形或方形,洗浴通道的上部内壁上设置着喷淋管,洗浴通道的一端构成进羊入口,而其另一端构成出羊开口,洗浴通道的顶面之间通过围栏构成具有开口的平台,池体的底面下设置着池体升降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浴羊池,其特征是:所说的池体升降装置为液压缸或千斤顶。
”专利权人沙德尔·吐尔都西将该专利排他许可给原告使用。
2020年8月24日佳和利公司中标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移动药浴池购置采购项目,中标金额为1,700,000元。
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实施上述专利,给原告造成了很大损失。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
       佳和利公司辩称,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存在明显区别,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被告的产品在外观特征、实现的原理、功能等方面与涉案专利不存在相同或等同之处,并未落入原告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保护范围,故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
原告亦曾参与投标,但因其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未能中标,以此可以印证原被告的产品存在本质区别。
另,原告并未提交专利检索报告无法证明其专利的效力稳定性,专利保护期限亦逾期,且被告中标的项目系扶贫项目,具有公益性质,项目尚未经过审计结算,故即使被告构成侵权,亦只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如需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亦应考虑原告实际损失和被告的生产数量。
综上,原告所诉无理,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为证明其诉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CN201120037260.8号“移动式浴羊池”专利证书及年费缴费凭证,证明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及涉案专利合法有效。
       2.专利授权书、专利权人的声明,以证明专利权人沙德尔·吐尔都西将涉案专利排他许可给原告使用,故原告主体适格。
       3.专利评价报告,证明专利稳定性好,同时证明专利创造性高。
       4.2020年12月24日,麦盖提县公证处出具的(2020)新麦证字第465号公证书及所附照片、光盘证明被告系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
       5.技术特征对比表,楼梯在出厂时放在平台上或洗浴通道内,使用时放在进羊入口以及平台9的开口8处,证明被告生产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除喷淋管外1和4的其他技术特征。
       6.中国200520136815.9号“移动式药浴车”实用新型专利,是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该专利的说明书第4页“具体实施方式”最后一行写道:“落入药浴池的羊只在‘S’型泳道中游动,途中经人工再按压羊只头部一次”。
证明涉案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给羊除菌除虫,采用的技术方案是通过U形洗浴通道洗羊身,喷淋管洗羊头,涉案专利中的平台可用于站人,现有技术中,给出了人工按压洗羊头的方法代替喷淋管,上述手段、功能、效果在发生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不需要创造性的劳动就能想到,属于等同技术特征。
       7.抖音号:dyurylls9r71和nlktv发布的抖音短视频,证明牧民都是用叉子将羊头按压入水,尼勒克县100万只羊在泥水中洗澡,同时证明涉案专利市场价值高。
本案中,被告的被控侵权产品中有平台,牧民站在平台上人工按压羊头部入水(通常是用叉子),与涉案专利中的“喷淋管”属于等同特征。
       8.原告电子工商档案,证明原告注册资本1,000万元。
       9.被告电子工商档案,证明被告注册资本2,010万元,2020年8月24日山东佳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被告现有名称。
       10.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移动药浴池购置采购项目中标公告证明麦盖提县移动药浴池采购项目中标单位是被告,中标价格是1,700,000元,按照20%的利润率计算,被告获利数额为340,000元。
       11.律师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证明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是2万元。
       12.民事判决书,证明存在群体性侵权,应当加大赔偿力度。
       被告对上述证据中第1至2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均无异议;
对第3至4项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被告方所制造的产品实现原理与原告方存在明显差别;
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被告方的产品不仅是在喷淋管、升降装置、水箱、外观特征等方面均与原告专利存在诸多不同,并不侵犯原告方的专利;
对第6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所涉专利实现药浴的方式是浸浴而不是原告的淋浴,故对待证事实不予认可;
对第7项证据系单方拍摄,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故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
对第8-9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
对第10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已履行了中标公告的内容亦不能证实原告所主张的利润;
对第11项中律师费的相关证据真实性不认可,对公证费的真实性认可,但该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对第12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原告所主张的待证事实与本案无关。
       本院对原告所举第1至4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第5项证据因系原告单方对证据的分析说明,故本院将结合全案事实进行综合认定;
对第6项第8至12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结合全案事实表述;
对第7项证据,因其来源不明且与本案待证事实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涉案产品的设计图纸、专利特征对比表,证实被告生产的产品采取的是浸浴的方式,羊群行进方向为φ形,无喷淋管、水箱、升降装置等,产品外观特征及实现原理均与原告不同,并不存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事实。
       2.产品照片及使用说明书证实被告产品的外观以及使用过程中所采取的方法与原告专利要求均存在很大差异。
       原告对第1项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中仅以图纸无法证实被告生产确系依据该图纸制作,特征对比表亦系被告单方制作;
对第2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认为从说明书可以看出被告所采取的通道、平台、升降装置等与原告均相同或等同。
       本院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上述证据是否系本案双方争议产品的相关文件,本院结合全案在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1年2月12日,沙德尔·吐尔都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移动式浴羊池”的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最后一次交费的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该专利于2021年2月11日到期。
2019年1月1日,沙德尔·吐尔都西将上述专利授权给亿能达公司使用,有效期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2月15日止,在指定的授权期间内,允许亿能达公司销售、生产,使用此专利产品,并负责此产品的推广和权益维护。
2020年12月14日,沙德尔·吐尔都西授权亿能达公司以公司名义对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2020年6月2日,亿能达公司申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公证处至麦盖提县尕孜库勒乡博孜库木村村委会附近对存放的移动式浴羊池的现状进行了现场拍照,并制作了(2020)新麦证字第465号公证书。
公证书中共计20张照片,其中有照片显示被诉侵权产品所附铭牌标注“移动型药浴池…山东佳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并标注了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信息。
       原告要求保护的实用新型专利“移动式浴羊池”共有5项权利要求,本案中原告要求保护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4,即1.一种移动式浴羊池,包括其底面下装有行走轮的池体,其特征是池体外缘内设置着一呈U形且顶面敞开的洗浴通道,洗浴通道的下部设置着污水排放管,洗浴通道的横截面呈矩形或方形,洗浴通道的上部内壁上设置喷淋管,洗浴通道的一端构成进羊入口,而其另一端构成出羊开口,洗浴通道的顶面之间通过围栏构成具有开口的平台,池体的底面下设置着池体升降装置。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移动式浴羊池,其特征是所说的池体升降装置为液压缸或千斤顶。
       “移动式浴羊池”说明书中载明,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畜牧业中使用的、对羊群进行洗浴防病的移动式洗浴设备。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移动式浴羊池,其结构简单,造价低廉,移动方便,能够方便地在野外对羊群进行洗浴除虫,防病。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移动式浴羊池,包括其底面下装有行走轮的池体,池体外缘内设置着一呈U且顶面敞开的洗浴通道,洗浴通道的下部设置着污水排放管,洗浴通道的横截面呈矩形或方形,洗浴通道的上部内壁上设置着喷淋管,洗浴通道的一端构成进羊入口,而其另一端构成出羊开口,洗浴通道的顶面之间是通过围栏构成具有开口的平台,池体的底面下设置着池体升降装置。
根据说明书说明,洗浴通道的上部内壁上设置喷淋管,用以向洗浴通道内的羊群身上喷洒药水。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4年5月27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对于案涉专利具备新颖性的特征表述包括:“池体外缘内设一呈U形且顶面敞开的洗浴通道、洗浴通道的横截面呈矩形或方形,洗浴通道的上部内壁上设置喷淋管、洗浴通道的顶面之间通过围栏构成具有开口的平台、池体的底面下设置着池体升降装置”;
权利要求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庭审中,本院对授权专利与体现在公证书上被诉侵权产品进行了比对,二者主要的不同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洗浴通道内壁上不具备喷淋管。
       2020年4月6日,佳和利公司中标麦盖提县农业农村局移动药浴池购置项目《中标书编号KSMGTX(GK)2020-09》,中标价格为1,700,000元。
原告在本案中为维权支出律师费15,000元,公证费2,000元。
       本院认为,专利有效期内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该专利。
沙德尔·吐尔都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的名称为“移动式浴羊池”的实用新型专利虽已于2021年2月11日到期,但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专利有效期内,沙德尔·吐尔都西授权亿能达公司使用其专利,并可以公司名义进行维权,故亿能达公司有权对佳和利公司的起诉。
       本案双方主要的争议是: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了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
2.若侵权事实成立,原告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原告要求保护授权专利权利要求1及权利要求4。
       经比对,被告产品洗浴通道呈U形,被告将出羊通道亦作为洗浴通道的一部分而主张其产品洗浴通道呈φ形与事实不符;
被告产品在底部设置有污水排放管,其主张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述污水排放管设置在池体底部具有使药水循环利用的功能,该功能与其设置在池体后部的出水阀门功能不一致的辩解意见,无相关证据原告产品的污水排放管具有被告所述的功能,该出水口设置部位的不同亦不影响其功能;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洗浴通道横截面呈矩形而非其所述呈其他形状;
原告权利要求书中所述洗浴通道一端为入羊口,一端为出羊口,被告产品亦符合上述特征,其将洗浴通道出口与从整体设备的出口混淆而主张出口位置不同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
对于平台的大小及用途原告权利要求书中亦未提及,以在案证据来看,被告产品设置有该设施;
对于被告称其产品底部并未安装液压升降装置,被告提交的产品照片明显与公证书中产品在同部位设置的设施不同,其以自己提交的产品照片中设施为液压减震器抗辩,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被告抗辩称其在洗浴通道上部未设置喷淋管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确认。
就此差异原告认为被告利用被诉侵权产品上的平台,在平台上采用人工按压羊头入水的方式,起到了等同替代“喷淋管”所要达到的效果,故属于等同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实现“等同”的标准是采取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无需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特征。
本案授权专利说明书中就喷淋装置的用途记载为“用以向洗浴通道内的羊群身上喷洒药水”,即喷淋装置发挥的功能是以该装置喷洒药水为手段,实现为羊喷洒药水的需求,产生的效果为清除羊群身上的各类寄生虫。
而被诉侵权装置上并不具备与该项装置采用相同手段、具有相同功能的设施或替代设施,同时被告产品在洗浴通道顶面的平台的功能是羊只从洗浴通道出口离开药浴车的通道,而不是人工按压羊头的操作平台,结合公证书中照片所示该通道的宽度,如有人在上面进行操作,则会大大降低羊只的流动速度使得浴羊池无法正常运作,综上,对于原告所述被告采用人工按压羊头入水的方式起到了等同替代作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实施的被诉侵权装置为规避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而减少一项必要技术特征,使得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一一落入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本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授权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乌鲁木齐亿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亿能达公司已交),由亿能达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