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487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与中兴路交叉口雅宝国际广场4栋1903室法定代表人:王赵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新老狼大盘鸡,住所地河南新乡市红旗区洪门新中大道路东经营者:朱济鹏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红旗区新老狼大盘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