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48号原告:郭树贤。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美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春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树贤与被告贾美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郭树贤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树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树贤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郭树贤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