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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泽县老百姓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636号
案件名称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洪泽县老百姓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洪泽县老百姓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636号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路808号。

法定代表人:谢子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陈成,湖南旷真(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泽县老百姓药房,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

投资人:张晓梅。

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泽县老百姓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接收通知书后未按期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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