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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成与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格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知民初424号
案件名称刘义成与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格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义成;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格海新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24号原告:刘义成,住江苏省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丹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莱芜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哲军。

被告:南京格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原告刘义成与被告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格海新能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刘义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义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义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义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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