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62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崇仁县友邻便利店,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巴山镇新天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8N。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崇仁县友邻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崇仁县友邻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在开庭前撤回对被告崇仁县友邻便利店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