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4291号原告: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泰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支点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扬村十五队25号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3P。
法定代表人:刘美君。
原告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与被告广州市支点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