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96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伟,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大双超市。
经营者:历大双,个人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涟水大双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预交诉讼费1300元,多预交的1275元本院予以退还),由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