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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广州市贵盛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14民初14292号
案件名称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广州市贵盛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广州市贵盛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4292号原告: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住泰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贵盛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益群村平西社新村西三巷6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62。

法定代表人:谭立伦。

原告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与被告广州市贵盛皮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巴拉巴特斯瑞弯尼恰库隆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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