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0执198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山,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雯婷,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
法定代表人:胡桂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涉及执行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属系列案件,本院决定并案执行,在(2021)川0180执1983号案件中集中处置财产,其他案件依法参与分配。
现因本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已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并于2021年8月19日约谈了申请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金额0元,执行费8,400元未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