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4612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北京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心,北京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开发区林杨饮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义路中海奥龙观邸1号楼沿街102-3。
经营者:朱林。
被告:朱林,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历下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高新开发区林杨饮品店、朱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