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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高新开发区林杨饮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114民初4612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高新开发区林杨饮品店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高新开发区林杨饮品店;朱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4612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法定代表人:李丹,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北京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心,北京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开发区林杨饮品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义路中海奥龙观邸1号楼沿街102-3。

经营者:朱林。

被告:朱林,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历下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山东众成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高新开发区林杨饮品店、朱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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