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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宜黄县尚锋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赣10民初263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宜黄县尚锋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宜黄县尚锋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10民初26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0。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曦、黄丽(实习),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黄县尚锋食品店,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凤冈镇世纪家园1栋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C48,个体经营者吴菊霞。

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宜黄县尚锋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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