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4民初4511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金炳烈(KIMBYEONGYEOL),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泽鸿,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与被告谢泽鸿、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由一名审判员于2021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乐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被告寻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泽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乐金公司当庭撤回对被告寻梦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谢泽鸿:1.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50,000元。
审理中,乐金公司确认侵权行为已停止,故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同时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合理费用为6,000元,包括公证费1,000元及律师费5,000元,其余为经济损失。
事实和理由: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是专门研发、生产和经营美容护肤品、化妆品及生活用品的国际知名企业,拥有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
乐金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维权诉讼。
2019年9月起,乐金公司发现谢泽鸿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鸿图美业化妆品”网络店铺内(以下简称涉案店铺)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给乐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故乐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谢泽鸿未应诉答辩。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3月7日,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润肤液、化妆粉底、化妆品等,有效期经续展至2029年3月6日。
2019年7月15日,株式会社LG生活健康出具品牌授权书,将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乐金公司,授权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
2019年9月20日,乐金公司委托代理人支付118元在涉案店铺购买了名称为“姿唯雅黛红参蜗牛逆时光养肤补水六件套装护肤品紧致化妆品正品”的商品1件(以下简称被诉商品)。
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就网上购物、浏览和截取网页、提取所购货物及网上确认收货的整个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2019)沪闵证经字第3076号公证书。
乐金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1,000元。
庭审中,乐金公司提供了上述公证封存的快递包裹,拆封后可见内有1盒化妆品套装共6件,被诉商品的包装盒正面及背面、商品瓶身均有“/”标识(以下简称被诉标识);
包装盒底部载明“广州圣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研发、汕头市龙湖区嘉欣化妆品厂生产”。
经比对,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除圆圈状略有不同,其余整体视觉效果相似,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乐金公司当庭表示,其公司并无同款产品,该商品非其生产或授权生产。
根据寻梦公司提供的材料显示,谢泽鸿系涉案店铺(店铺编号XXXXXXX)的经营者,涉案店铺至庭审时仍处经营状态。
被诉商品链接所对应的商品ID为XXXXXXXXXXX,该商品于2021年4月25日由商家自行下架,同年5月5日被平台禁售。
截至禁售日,被诉商品销售数量为22件,销售金额2,594.2元。
上述事实有附卷证据以及审理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乐金公司经授权取得涉案商标专用权,在本案纠纷发生时,涉案商标尚在有效期内,故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诉商品与涉案商标中的化妆品属同种商品;
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仅螺旋状略有差别,整体视觉效果相似,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构成与涉案商标近似。
故本院认定被诉商品系侵害涉案商标许可使用权的侵权商品,谢泽鸿作为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亦构成对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现乐金公司确认侵权行为已停止并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对此予以准许。
关于乐金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鉴于其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谢泽鸿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故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商品的售价、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
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乐金公司主张的1,000元公证费,属于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乐金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虽其未提交相关票据,但考虑到确有律师到庭参与诉讼,故该项费用由本院综合考虑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结合律师工作量、相关收费标准等因素予以酌定。
谢泽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行放弃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泽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3,000元;
二、驳回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250元,被告谢泽鸿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罗涛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