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民终4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蒲焕燃,男,1981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万州区,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街道白岩路地下商城10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住所地卢森堡大公国卢森堡市阿尔德兰根路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该公司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蒲焕燃因与被上诉人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 S.A.)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2民初2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焕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蒲焕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