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0知民初147号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丹东街道东风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倪涌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昊,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涵,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兆银,男,195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兆银、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象山倪氏堂医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