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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知民终102号
案件名称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知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榆林市高新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阿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国瑞。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知民初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2万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即使采用法定赔偿方式,一审判决也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好唱公司加盟许可费用高,维权成本大,魔方纯K位置优越,经营时间长,装修规格高,一审法院酌定侵权赔偿为1.5万元,明显没有依据。

2.一审法院对证据认定和举证责任分配上采取双重标准,导致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未责令被上诉人提交其经营收入、规模、状况等相关证据,把举证义务均归责于上诉人。

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与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均未发表答辩意见。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取得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均在商标有效期限内。

2019年8月28日,依照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申请,陕西省汉唐公证处公证员王某某、刘某某及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陈博来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区XX大道XX小区XX街商铺,由陈博对门头标有“魔方纯K”招牌、包厢内的设施进行拍照,三人在店内消费,收据由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出具,费用由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收取。

2019年10月9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9)陕证民字第009716号公证书,公证照片显示,涉案场所的店招门头中使用纯K字样。

另查明, 被告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5月8日,法定代表人刘阿雷。

被告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9日,法定代表人曹晨楠。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有权就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陕西省汉唐公证处(2019)陕证民字第009716号公证书,被告使用的“魔方纯K”与原告所有的“纯K”商标具有包含关系,结合“纯K”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可以认定被告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责任。

消费票据由被告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出具,而银联商务票据显示收款人为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且二被告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期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因本案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

二、由被告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5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榆林市魔方量贩娱乐有限公司、被告榆林市上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负担17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25元。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陕西省汉唐公证处(2019)陕证民字第009716号公证书记载,被上诉人使用的“魔方纯K”的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上诉人并未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被上诉人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诉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商标使用许可费、被上诉人的经营规模、期间、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因本案维权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情况,酌情确定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15000元符合案件实际,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综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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