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397号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街2号楼新中大厦8层8438室。
法定代表人:白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慧慧,汉族,1991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无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慧慧、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晒客天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