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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代云先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知民初276号
案件名称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代云先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代云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276号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创业路287号2幢3层。

法定代表人:WEESIEWKIM(黄守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姣,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云先,女,1967年9月20日,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代云先、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

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立邦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立邦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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