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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泉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4知民初313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泉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泉峰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知民初313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峰超市,经营场所湖南省常宁市宜阳镇泉峰西路118号。

经营者:陈桂容。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被告主体有误为由,于同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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