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363号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大道207号2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65940029M。
法定代表人:蒋春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延平,重庆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北区老麻抄手餐饮店,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红盛路40号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60A75J9J。
经营者:刘伟,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北区老麻抄手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御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