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6274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住所地信阳市羊山新区市行政中心9号。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公司会长。
委托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区北斗街喜来乐超市,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北斗街28号一层经营者:朱红。
被告:大连宇王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普湾新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
经营者:王学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与被告中山区北斗街喜来乐超市、大连宇王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书面通知原告在收到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
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