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民初123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霞溪路103-158-101号。
法定代表人:赖少雄,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黑龙江天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伦市泰芒了饮品店。
经营者:范香穆。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海伦市泰芒了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赖三金(厦—1—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