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4267号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港镇后塍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7274286572。
法定代表人:马惠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瀚波,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娴,重庆金牧锦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潼南区潼渝生活用品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无公害蔬菜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3MA60CTQH77。
经营者:周淑英,女,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潼南区潼渝生活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江苏梦达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