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21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珍宝批发站,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议论堡乡议论堡大街村。
经营者:杨建超。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任丘市珍宝批发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