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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彭玉轩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冀05知民初113号
案件名称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彭玉轩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彭玉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知民初113号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邢家湾镇东黄庄村36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立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雷雷,河北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波,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玉轩,男,199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娜,河北正扬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玉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邢台九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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