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3844号原告:苏州抓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夏文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好,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家龙,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广州美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发。
被告: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谢彬。
被告:陈三明,男,汉族,住江西省。
原告苏州抓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美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
2021年7月22日,依原告苏州抓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陈三明为本案被告。
2021年8月5日,原告苏州抓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美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苏州抓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美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抓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美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立丽化工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俞海苓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