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25号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号海尔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郑刚,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艳红,辽宁共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小桥家电维修部。
经营场所:沧州市新华区文明小区6#楼109。
经营者:相红。
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小桥家电维修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青岛海尔多媒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