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4515号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住所地新加坡邮区534101,华杰集团总部,大成连路6号#08-00(6TAISENGLINK#08-00CHARLES&KEITHGRPHEADQUARTERSSINGAPORE534101)。
法定代表人:WONGMUNKIT(HUANGWENJIE)。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东,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强,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健,男,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耒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诉被告胡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杰国际私人有限公司(CHARLES&KEITHINTERNATIONALPTE.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