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8437号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83、85号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徐方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贾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智创啊百货经营部,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裴智宏,具体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智创啊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依尚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