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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韩俊兴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执3249号
案件名称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韩俊兴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韩俊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24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国宏,总经理。

被执行人:韩俊兴,男,汉族,住河南省。

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与韩俊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80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义务人韩俊兴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浙江欧诗漫美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博审 判 员  毛 成审 判 员  吉 立法官助理  柯宪法书 记 员  刘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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