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1343号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B,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胜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志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荻垛镇张红英烟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Q,住所地兴化市荻垛镇幸福路。
负责人:张红英。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荻垛镇张红英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
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