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初615号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博昊百货经营店,经营场所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新华社区高中城安置区A1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8MA60RE1P47。
经营者:钟大林,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钟大蓉,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巫溪县博昊百货店、钟大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后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金士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