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民初174号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林,湖南泽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源市谢师傅酒店用品店,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中山前街(E)。
经营者:谢仲光。
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源市谢师傅酒店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已预交476元),减半收取计238元,由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李云霞审判员 周 怡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姜健文书记员熊楚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