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一特宠物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7民初212号
案件名称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一特宠物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区一特宠物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民初212号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景兴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宜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发区一特宠物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浦工业区高新八路9号物流广场A区综合楼108室。

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发区一特宠物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2021年8月18日,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玫斯江苏宠物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