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知民初10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丽,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
经营场所:西安市雁塔区号门面房。
经营者:肖三平,身份信息不详。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后18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