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初772号     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3栋2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45966409T。
法定代表人:胡永刚,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章虎,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山区李园饭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风化街53院1#住宅楼底层13-26轴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311MA1PXDY97N。
经营者:李园园。
被告:徐州拉姆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中枢街98#东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22D13J0H。
法定代表人:徐帅,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山区李园饭店、徐州拉姆拉餐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
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