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知民初279号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飞,河南商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利广,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杰,许昌市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利广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计1050元,由原告安阳市红盖头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