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342号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产业集聚区文化路与月亮湾大道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96282773D。
法定代表人:关晓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朝铸,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缘和米线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马庄街道开源路食品厂家属院100号1号院商铺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9F9GQF8D。
经营者:高海宽,男,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致远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北环路办事处下牛2号一矿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03MA44UT481L。
经营者:韩国锋,女,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湛河区缘和米线店、平顶山市卫东区致远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
2021年8月20日,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本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申请,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河南花花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