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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陈媚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民终6869号
案件名称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与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陈媚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陈媚

案由

案由商标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民终6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青枫北路30号(拓展区A5栋凤凰座C座第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45933105P。

法定代表人:袁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媚,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原审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935261598。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职务不详。

上诉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媚及原审被告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192民初10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4.35元,减半收取计932.18元,由上诉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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