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3918号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33797400C,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7号国海广场2号楼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立成,北京京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新防水科技(无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21KR6G3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97-109。
法定代表人:张涛。
原告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新集团公司)与被告北新防水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北新集团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新集团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