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知民初446号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曹云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浙江**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梅华挂车配件销售部。
被告:梁山县赵氏挂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慕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与被告梁山梅华挂车配件销售部、梁山县赵氏挂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
2021年8月3日,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59元,减半收取计3129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通达阀门厂负担。